研发费加计扣除
主要政策:
企业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摊销。

主要申报要求:
1、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。
居民企业----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,或者依照外国、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;查帐征收的所得税包括来源于境内、境外所得交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2、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企业:
(1)核定征税企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;
(2)负面清单中的企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。
加计扣除负面清单
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
1.烟草制造业。
2.住宿和餐饮业。
3.批发和零售业。
4.房地产业。
5.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
6.娱乐业。
7.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。
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
1.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。
2.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。
3.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。
4.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。
5.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。
6.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。
7.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