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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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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研发费加计扣除


    主要政策:

    企业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摊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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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要申报要求:

    1、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。

    居民企业----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,或者依照外国、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;查帐征收的所得税包括来源于境内、境外所得交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
    2、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企业:

    (1)核定征税企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;

    (2)负面清单中的企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。


    加计扣除负面清单


  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

    1.烟草制造业。 

    2.住宿和餐饮业。

    3.批发和零售业。             

    4.房地产业。

    5.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     

    6.娱乐业。

    7.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。


  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

    1.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。

    2.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。

    3.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。

    4.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。

    5.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。

    6.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。

    7.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