软件成果评估
优惠政策:
1、自认定起五年内产品的实际税负17%中超过3%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,即14%部分予以退还;
2、如申请企业已认定为软件企业,则该软件的开发人员可申请软件人员专项奖励。
认定条件:
1、软件产品应在我国境内开发;
2、申请单位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;
3、软件产品经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;
4、该软件产品命名须规范:
(1)一般应为“企业品牌+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+版本号”;
(2)软件产品名称应以‘软件’结尾,如:**** 软件 V1.0,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;
(3)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;
(4)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,一般在15个汉字内。